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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6-02-05 环保小天天 湘潭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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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创建文明城市,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二、市城区自莲城大桥起沿东二环—五大桥北—湘江大堤—杨梅洲大桥—西二环—北二环(含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莲城大桥闭合区域及沿线外延100米范围内,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三天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市城区下列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四、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时间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执法、拒不执行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或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工作。各级安监、工商、环保、质监、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协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落实到各基层组织和有关单位。市直各部门及中央、省驻潭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八、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第一举报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奖励。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公安机关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过渡期后,公安机关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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